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依据
本规范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和有关茶叶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茶叶生产企业。
3 定义
3.1茶叶——是指采用适宜于制作饮料的山茶[Camellia
Sinensis(Linnaeus)O.Kuntze]的一系列变种的芽叶和嫩梢,用可接受的方法加工和干燥后制成的干饮料。包括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以及用上述茶类茶叶为原料制作的再加工茶(包括花茶、紧压茶等)
3.2 出口茶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出口茶叶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4 原料
4.1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措施,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质、肥料中的农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4.2企业应建立种植基地和/或有明确的供货商,对种植基地和供货商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合同,并确保有效实施。
4.3种植基地周围空气、土壤和水质等环境条件应符合环境标准和规范要求;种植用肥料和农药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种植过程中应有种植日志及用药记录,记录施肥、病虫害防治、采摘等农事活动;鲜叶应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采摘、运输和存储,不得受到污染。
4.4企业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原料来源及其相关卫生证明。
4.5企业应对原料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实施监测,监测记录应保存有效。
4.6企业应制定原料验收程序,不得收购劣变或受到有害物质污染过的茶叶;原料应当来自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企业;进口原料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7原料进厂后要分类妥善存储,水分超过安全界限的,要及时干燥,以避免霉变。鲜叶/鲜花原料,要妥善养护,防止劣变。
4.8辅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专库存放,并制定验收、领用程序,确保产品安全卫生。
4.9企业应收集、整理茶叶质量安全卫生信息,向种植基地和供货商反馈,指导监督其科学安全地使用肥料和农药及其他生长素。
5.厂区环境
5.1茶叶生产企业不得建在可能影响茶叶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可能影响茶叶卫生的其它产品,非清洁区和清洁区应当充分隔离。
5.2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和包装物料等储存库房以及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5.3厂区应合理绿化,主要道路应当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路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
5.4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壁、地面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5.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污水排放、烟尘排放、污物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垃圾及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
5.6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5.7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他宠物。
5.8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