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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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 SN/T 0924—2000
3.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4. 2000—06—22发布
5. 2000—11—01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14—1986《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14—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SN/T 0924—2000

代替ZB X50 014—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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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毛重gross weight

出口茶叶本身连同包装材料的总重量。

2.2  皮重tare weight

用于包装出口茶叶的包装材料的重量。

2.3  净重net weight

除去皮重后的出口茶叶本身的重量。

2.4  固定重量regular weight

整批出口茶叶,每件净重都采用同一的重量。

2.5  标明重量marked weight

包装外面标有的毛、皮、净重,都称为标明重量;包装上虽未标明重量,但标明件号,并备有整批重量明细单的,也按标明重量论。

2.6  平均重量average weight

按鉴定部分或总件数实衡毛重计算的单件重量称为平均重量。

3  衡器
3.1  磅秤:称量50 kg或以上。

3.2  案秤:称量5 kg或10 kg。

3.3  天平:感量0.1 g,0.01 g。

4  检验方法
4.1  大包装茶重量鉴定

4.1.1  毛重鉴定

4.1.1.1  标明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10%的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20件,批量不足2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各件差重超过规定幅度时应按规定增加鉴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

c)由实衡部分推算的毛重总量按标明毛重计算的总重量之间的溢缺,不超过规定允差范围时,即认为与标明毛重相符;超过时,以实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计算全部毛重。

4.1.1.2  固定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3%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10件,批量不足1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其他同4.1.1.1中b)、c)。

4.1.2  皮重鉴定

在4.1.1.1或4.1.1.2鉴定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鉴定皮重,推算平均皮重。

4.1.3  净重鉴定

按4.1.1.1或4.1.1.2鉴定的毛重结果和皮重结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抽查净重,如与抽查毛重部分的标明总净重相差不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即认为全批净重相符。

4.2  小包装茶重量鉴定

4.2.1  在包装过程中,抽查数量不少于总件数的3‰。

4.2.2  在包装成件后抽查时,50件以内抽取2件;(50~l00)件抽取3件;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每件抽查(10~20)个小包装。

4.2.3  袋泡茶重量鉴定同4.2.1及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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