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茶叶包装赔钱

作者: 来自:现代快报 时间:200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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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一家胶印厂委托某著名画家创作了一幅“古人饮茶图”用在茶叶包装上。2003年新茶上市时,他们发现“古人饮茶图”被南京一家制品厂仿制,用在茶叶包装上并投放市场。据此,该厂将“李鬼”告上法院。日前,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处“李鬼”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等1.8万元。2001年,溧阳市江南胶印厂(下称“胶印厂”)委托著名画家赵七一创作了“古人饮茶图”用在茶叶包装上。2002年,这种包装获得客户的认可和称赞。然而,2003年“古人饮茶图”茶叶包装并未取得预计经济目标,反而库存大量积压。

    胶印厂调查发现,原来南京山腾制品厂(下称“制品厂”)秘密仿制了大量的“古人饮茶图”国画茶叶包装,导致他们厂在南京地区的客户订单全部落空。为此,胶印厂一纸诉状将制品厂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制品厂赔偿他们经济损失256983元,并责令制品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2003年9月23日,溧阳胶印厂的委托代理人从南京山腾制品厂处购得碧螺春茶叶一斤,单价280元/斤。该茶叶包装内外盒上有与原告相同的“古人饮茶图”,且内外包装盒上标有被告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电话。

    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制品厂立即停止侵害胶印厂著作权的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制品厂在一家报纸上刊登声明向胶印厂致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制品厂赔偿胶印厂经济损失和因本调查以及制止侵权及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365元。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溧阳胶印厂委托赵七一创作“古人饮茶图”,委托创作协议约定著作权由溧阳胶印厂享有。被告南京山腾制品厂仿制“古人饮茶图”茶叶包装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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