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投资管理体制(5)
2003年3月,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第2003/66/EC号指令,对电冰箱的能效标识进行修改。指令规定:A+等级其能效指数为30%-42%,即在标准状况下实测耗电量相当于额定耗电量的30%-42%;而A++等级的冰箱更为节能,其能效指数在30%以下。指令还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将决议的内容写入本国的法律,并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批准新标识的实施、备案以及与企业沟通等工作。由于能效标识的认证工作只能由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因此大大提高了中国相关产品出口欧盟的成本。
4.标签/标识
(1)化妆品标签
欧盟要求成员国需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包装、容器和标签上的标记明显易见,并包括下列内容:生产者和经销商的名称、地址或注册的办事处;容器的容量;有效期;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生产批号或鉴别标志。欧盟还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不具备的某些特征。
(2)生态标识
自2002年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环保的产品生态标识标准,对纺织品、纸张等工业制成品的原料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释放量做出了严格限定,对加工工艺等生产环节中的能耗、自然资源的使用量以及废水和废弃物的处理等提出了严格要求。目前欧盟对洗涤剂、各种卫生纸、洗衣机、洗碗机、床、床垫、土壤改良剂、室内用油漆、鞋、纤维制品、复印纸、灯泡、个人电脑、冰箱、电视机等19种商品制定了生态标识标准,鼓励企业加贴此标识。
中国相关产业对欧盟有关利益方借用标签/标识的有关规定实行保护主义的倾向表示关注。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繁杂的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近年来,欧盟频频发布新的或修改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政策和相关技术法规,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日益繁杂,客观上为第三国向欧盟出口食品设置了苛刻的壁垒。中国相关产业指出,欧盟对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制定了日益繁琐、复杂的认证注册程序,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不断更新且日趋苛刻,对中国产业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法规的整体内容造成极大困难,从而导致中国对欧盟食品出口因未满足欧方要求而频频受阻;同时,为满足欧盟不断变化的食品安全要求,中方不得不提供大量的说明材料并接受欧方的实地考察,这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负担。
(1)《非人类食用的动物副产品的安全原则规则》
2002年10月,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批准了《非人类食用的动物副产品的安全原则第(EC)1774/2002号规则》。该规则对非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副产品的收集、生产、加工、储运、处理及投放市场等各个环节都做了详尽规定。该规则实施后将影响中国宠物食品、明胶、水解蛋白、羊毛脂、鱼粉等金额约1亿美元的产品出口欧盟。中方将密切关注欧方实施此规则所采取的措施。
(2)《转基因产品跨边境流通规则》
2003年11月,欧委会公布了《转基因产品跨边境流通第(EC)1946/2003号规则》。欧盟关于转基因产品的新规定要求保证转基因产品在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能够追踪。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中的转基因成分超过了0.9%,则该产品必须贴上本产品为转基因产品标签。上市的所有转基因产品都需经过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检验和安全评估。新的欧盟指令把转基因食品的划分标准从以前的1%的转基因产品含量指标降至0.9%,此标准以上的皆划归转基因产品,同时需要加注详细说明。
(3)《食品标签指令》
2003年9月,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公布的第2003/89/EC号《食品标签指令》,修订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宣传的第2000/13/EC号指令》,提高了食品中不必列出的复合成分的标准,由含量不足25%降至2%,并要求所有成分不再以物质类别形式标出,而代之以明确的名称。中方担心欧盟此要求超过实现其立法目的的必要限度。
2.药物残留限量标准
(1)减少活性物质种类
2003年12月,欧委会再次撤回对110种活性物质的使用许可,连同2003年7月撤销的对320种活性物质的使用许可及此前分别撤销的对大约20种活性物质的使用许可,在欧盟范围内可以使用的活性物质种类将比10年前减少一半以上。
(2)茶叶标准
欧盟针对茶叶制定了118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欧盟自2001年7月起,对茶叶中的农药残留标准进行修改,氰戊菊酯的残留量由每公斤10毫克改为0.1毫克,甲氰菊酯的残留量仅允许0.02毫克。
按照风险评估相关原则,食品中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人均日摄入量确定。因为茶叶是用开水泡后饮用,所以其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茶叶所含农药残留向茶汤的释出量而确定。但欧盟在检测茶叶农残的取样方法上,坚持对干茶叶末取样,而不对茶汤取样。由于通常茶叶所含农药残留量远远高于其向茶汤的释出量,欧盟对干茶叶末取样检测的方法导致出现农残大量超标现象。欧盟这一做法已使中国的茶叶对欧出口陷入困境。中方要求欧盟应尽快采用汤检方式检测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
(3)玉米中黄曲霉毒素含量标准
欧盟委员会2003年公布了再次提高玉米中黄曲霉毒素含量标准的法规草案。该草案规定总黄曲霉毒素最大残留限量为10μg/k g,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5μg/k g,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μg/k g。欧盟所拟实施标准远远高于国际标准。
3.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禁令问题
欧盟规定,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氯霉素。2002年1月31日,欧盟以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动物源性食品中含有氯霉素残留和中国农药残留体系未达到其要求为由,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肠衣和公海捕获直接运抵欧盟市场的鱼类产品除外)。同年,中方在从欧盟某些成员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中亦检出氯霉素残留。欧盟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做法缺乏科学和事实依据,扩大了受限产品范围,影响了中国近5亿美元产品对欧盟的出口。中方对欧盟在氯霉素使用和残留问题上存在的非国民待遇问题表示关注。
迄今为止,欧盟已分4批解除了对中国部分产品的进口禁令,但中国禽肉、兔肉、蜂蜜、虾等主要输欧动物源性产品仍在受禁之列(约占中国涉案产品出口总金额的1/3)。2003年9月12日至27日欧盟专家来华实地考察,认可中方在残留监控体系总体上取得的进步,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欧方于2003年11月中旬向中方提交了考察初步报告,中方主管部门也向欧方提交了评价意见。中方期待并关注欧方即将做出的最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