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出台茶叶进口最低限价,影响我茶叶出口

作者: 来自: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 时间: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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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1日,乌兹别克政府出台了《关于向居民供应国产优质分装茶叶的补充措施》的新法令,其中称:美国“All  Americas  International  Inc.”公司两年前整体购下了乌最大的茶叶分装厂—— “撒马尔罕茶叶分称包装厂(Самаркандская  чаеразвесочная фабрика)”,2年内已向该厂投资500万美元,生产了5700吨优质袋装茶,为400人提供了工作岗位。该美资公司2007年一季度还准备再投资140万美元,使生产能力达到年产1.5万吨,工作岗位增加至800人。为防止国外低价茶叶冲击乌国市场,保障国内市场上茶叶分装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环境,特规定:将给与美资“撒马尔罕茶叶分装厂”的海关进口和国内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09年5月1日;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茶叶设置每吨600美元的最低限价。

  “撒马尔罕茶叶分装厂”建立于1938年,年加工生产能力为1.85万吨。由于经营不善,在乌兹别克私有化浪潮中,被乌兹别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拍卖给了美国公司。2005年初,乌政府宣布对茶叶实行进口管制,限制茶叶原料和散装茶叶的进口。规定只有拥有茶叶自动定量分装机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才可以进口散装原料茶叶,且其进口量不得超过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生产能力;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未进行定量分装的散装茶叶。在此之前,我浙江杭州百盛茶叶公司每年向乌兹别克出口绿茶一千多吨,占到乌绿茶进口市场70%以上的份额,受此禁令影响,这两年对乌茶叶出口逐渐减少。此次“进口最低限价”的出台更使该公司已发运到塔什干海关的80吨茶叶面临难以清关的困境。

  目前,乌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市场机制的转型过程当中,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较多,法律法规的变数较大。特别是对外资企业,除公布的、普遍适用的一般性政策以外,常常还会突然颁布一些针对某一方面、甚至是针对某一、两个企业的“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给外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混乱和困难,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撒马尔罕茶叶分装厂”出售给外资后,多次凭借其与官方的“特殊关系”获取政府给予的诸多特别优惠,对茶叶的进口、加工、销售实行垄断,从而获得了较多的利益。乌政府这种明显以保护某一企业利益为名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违背了乌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出的外贸自由化承诺,也与其加入WTO的努力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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