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商拒付茶叶款 诉讼遭遇三大难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时间:2004-06-28
涉外商事风险意识亟须提高
因俄罗斯某公司拒付300多万元(人民币)茶叶款,日前,安溪某茶叶公司将之告上泉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俄商拒付340万欠款
1999年2月25日,安溪县某茶叶公司与俄罗斯圣彼得堡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由安溪县某茶叶公司向俄罗斯方供应乌龙茶大小包装产品。合约规定:货款结算期限为货发后4个月内结清,需方在4个月内分3期付款,其中在发货后的60日内付首期货款的40%,发货后的90日内付第二期货款的30%,余款在结算期限内一次付清,并于第二年的3月份结清前一年所有货款。逾期视为违约,每月按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
协议签订后,该茶叶公司即向俄罗斯方供应大量乌龙茶产品。截至2001年7月31日,俄罗斯方共拖欠茶叶公司货款人民币3493417.02元。经茶叶公司催讨,俄罗斯方仅于2002年间偿还1万美元,其余款项至今尚未偿付。无奈之下,该茶叶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俄罗斯方偿还所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目前泉州中院已受理了该案。
难题: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
业内人士分析,该案件将遭遇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难题。由于被告远在俄罗斯,应诉文书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只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需半年时间。此后如被告不来应诉,法院经缺席审理、判决后,公告送达判决书又需半年时间。假设原告胜诉,如被告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该案的执行又成难题。
记者了解到,此类案件在我市并不少见,仅今年泉州中院就受理了100余件,标的额达12083.9万元。入世几年来,我市对外经贸活动发展迅猛,由于对外贸易中的结算制度、代理制度、财务制度等不尽完善,加上一些当事人的诚信意识不强,涉外商事案件也随之大量增加。此类案件,法院虽能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但当事人的损失往往已无法全部及时追回,涉外企业被外商拖欠的大量货款、加工款、运费、劳务费无法追回,继而资金周转不灵,甚至陷入破产困境。
建议:多种方式减少风险
为此,泉州中院建议:涉外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应增强风险意识,除尽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外商资信的审查外,还应采取以下方式减少商业风险:
一是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也是被实践证明的最有保证收到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而目前多数涉外企业采用的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都不足以保证收到货款。
二是尽可能要求外商提供相应的担保。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担保形式。外商一旦提供了担保,在其拖延或拒付货款的情况下,则可以所担保的金钱、实物作抵,或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三是严格审查外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避免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现象的产生。(通讯员金顺实习记者陈鸣本报记者小玲 )
因俄罗斯某公司拒付300多万元(人民币)茶叶款,日前,安溪某茶叶公司将之告上泉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俄商拒付340万欠款
1999年2月25日,安溪县某茶叶公司与俄罗斯圣彼得堡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由安溪县某茶叶公司向俄罗斯方供应乌龙茶大小包装产品。合约规定:货款结算期限为货发后4个月内结清,需方在4个月内分3期付款,其中在发货后的60日内付首期货款的40%,发货后的90日内付第二期货款的30%,余款在结算期限内一次付清,并于第二年的3月份结清前一年所有货款。逾期视为违约,每月按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
协议签订后,该茶叶公司即向俄罗斯方供应大量乌龙茶产品。截至2001年7月31日,俄罗斯方共拖欠茶叶公司货款人民币3493417.02元。经茶叶公司催讨,俄罗斯方仅于2002年间偿还1万美元,其余款项至今尚未偿付。无奈之下,该茶叶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俄罗斯方偿还所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目前泉州中院已受理了该案。
难题: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
业内人士分析,该案件将遭遇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难题。由于被告远在俄罗斯,应诉文书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只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需半年时间。此后如被告不来应诉,法院经缺席审理、判决后,公告送达判决书又需半年时间。假设原告胜诉,如被告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该案的执行又成难题。
记者了解到,此类案件在我市并不少见,仅今年泉州中院就受理了100余件,标的额达12083.9万元。入世几年来,我市对外经贸活动发展迅猛,由于对外贸易中的结算制度、代理制度、财务制度等不尽完善,加上一些当事人的诚信意识不强,涉外商事案件也随之大量增加。此类案件,法院虽能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但当事人的损失往往已无法全部及时追回,涉外企业被外商拖欠的大量货款、加工款、运费、劳务费无法追回,继而资金周转不灵,甚至陷入破产困境。
建议:多种方式减少风险
为此,泉州中院建议:涉外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应增强风险意识,除尽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外商资信的审查外,还应采取以下方式减少商业风险:
一是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也是被实践证明的最有保证收到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而目前多数涉外企业采用的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都不足以保证收到货款。
二是尽可能要求外商提供相应的担保。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担保形式。外商一旦提供了担保,在其拖延或拒付货款的情况下,则可以所担保的金钱、实物作抵,或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三是严格审查外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避免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现象的产生。(通讯员金顺实习记者陈鸣本报记者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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